(2015)翔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厦门鑫日丰电子有限公司诉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鑫日丰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厦门鑫日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239号1层之3。法定代表人言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金日,系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20号301单元。委托代理人肖勇,总经理。原告厦门鑫日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鑫日丰电子有限公司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鑫日丰电子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鑫日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实际收取为人民币12元,由原告厦门鑫日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宇彤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