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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重字第1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文建与钟文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重字第10004号原告李文建。被告钟文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建诉被告钟文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建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5680元,减半收取7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