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保字第0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汪宝军等与丁明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保字第02804号申请人鲁顺合,男,1956年08月20日出生。申请人熊堂芬,女,1953年01月23日出生。申请人汪宝军,男,1976年06月17日出生。申请人汪星晨,女,2000年03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汪宝军(汪星晨之父)。申请人汪星宇,女,2007年08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汪宝军(汪星宇之父)。申请人汪星亮,男,2010年11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汪宝军(汪星亮之父)。被申请人丁明霞,女,1961年06月18日出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明霞名下的x牌小型客车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丁明霞名下的x牌小型客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