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进与侯学军、刘翠玲、董斌、路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进,侯学军,刘翠玲,董斌,路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219-1号申请执行人周进,男,回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侯学军,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翠玲,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斌,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路海平,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周进与被执行人侯学军、刘翠玲、董斌、路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进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以(2014)石大民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侯学军所经营的平罗县崇岗长青石料厂,被执行人路海平所有的宁B****号“克莱斯勒”牌轿车一辆,同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周进提供担保的许静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号)房屋一套。现本案已审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许静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