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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商)初字第17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信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信润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7056号原告北京华信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法定代表人雷运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信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信润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万零三百零二元,由原告北京华信润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十万零二百五十二元退还原告北京华信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