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法民初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琼英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2758号原告周琼英,女,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组织机构代码:62073686-0。法定代表人张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琼英诉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琼英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琼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周琼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海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