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砺与莫显锋、张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砺,莫显锋,张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02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砺,在无锡星海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工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显锋,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丹,现下落不明。上诉人杨砺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砺在本案中的上诉作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