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豆艳丽诉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46号原告豆艳丽,女,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苗振营,经理。被告秦湘恒,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豆艳丽诉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湘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丘市公安局已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豆艳丽诉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安机关已以涉嫌犯罪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秦湘恒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豆艳丽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豆艳丽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豆艳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林审判员 李艳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