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蒙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某贩卖冰毒约0.6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蒙某供述与辩解。3、同案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阳某的证言。5、检验报告。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8、称重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批准逮捕决定书、前科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合议庭予以采信。根据认定的上述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8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蒙某、全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西充县某客站附近耍,吸毒人员阳某给被告人全某某打电话,向全某某购买200元的冰毒,全某某将阳某欲购买冰毒情况告诉了范某某。后阳某又打电话给范某某,商量从范某某处购买200元的冰毒,并约定好交易地点在某幼儿园门口。范某某安排蒙某和全某某一起去和阳某交易,范某某将两袋冰毒交给蒙某。蒙某骑摩托车搭乘全某某到达交易地点后,蒙某将两小袋冰毒交给全某某。在某幼儿园门口,全某某将冰毒交给阳某,阳某将200元毒资交给全某某,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民警从阳某处扣押疑似毒品一袋、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从全某某处扣押毒资200元、黑色联想手机一部(均未随案移送)。经鉴定,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68克。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贩卖冰毒0.68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付。)二、侦查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