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慧良与陈东洪执行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慧良,陈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何慧良。被执行人陈东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东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东洪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22号院29号楼2单元28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7010000**)。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主动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真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