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陶玉宝、江光秀、陶君冉确认调解协议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玉宝,江光秀,陶君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16号申请人:陶玉宝,男,1963年1月2日出生。申请人:江光秀,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申请人:陶君冉,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光秀,身份情况同上。系陶君冉之母。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陶玉宝、江光秀、陶君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雷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陶玉宝、江光秀、陶君冉因房屋确权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陶玉宝自愿放弃其对拆迁安置房屋即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望江苑X幢X单元X室房屋(尚未领取产权证,建筑面积91.22平方米)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由申请人江光秀、陶君冉共同享有;二、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陶玉宝、江光秀、陶君冉房屋确权纠纷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陶玉宝、江光秀、陶君冉于2015年1月13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关于芜湖市镜湖区望江苑3幢2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