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非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某、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非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施某。被申请执行人黄某。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行审字第74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黄某、刘某其他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应当履行社会抚养费11038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黄某、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拔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乐清市农行营业部,账号:27×××5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