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诉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德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谷金明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保字第22号申请人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5号常开大厦219室。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外环路与342省道交汇。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被申请人谷某某,男,1973年3月8日生,居某身份证号:3728011973********,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三官庙村***号。被申请人谷某某,男,1987年8月17日生,居某身份证号:3713121987********,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三官庙村***号。本院受理申请人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谷某某、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谷某某、谷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某币189605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谷某某、谷某某的银行存款189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徐土国用(2005)第24194号土地使用���予以查封。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浩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舒文附:人某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封的不超过三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不超过六个月),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封的不超过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