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文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通知原告文某某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文某某在本院确定的期间内未予缴纳,同时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