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徐会燕与刘大庆、马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会燕,刘大庆、马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徐会燕被执行人:刘大庆、马淑芳本院在执行徐会燕诉刘大庆、马淑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江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