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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立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铁军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铁军,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立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常铁军,男。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申请人常铁军和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因XX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名下辽XX车依法查封。申请人常铁军提供和XX所有座落在XX房屋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名下辽XX车,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二、查封申请人常铁军提供和XX所有座落在XX楼房做为担保。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长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