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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宁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邱丹、谭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