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宁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邱丹、谭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