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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京显与王俊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显,王俊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李京显,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王俊胜。李京显诉王俊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王俊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协助原告将位于金水区××(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原告李京显名下。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俊胜名下位于金水区××(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产权证办理至李京显(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