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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