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陵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周后珍与王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后珍,王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陵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周后珍。被执行人王成军。申请执行人周后珍与被执行人王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成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成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37010.26元,在被执行人王成军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周后珍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国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