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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溪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溪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吴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与吴某已办理协议离婚。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世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