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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德桦与被申请人绵竹市宝清果业有限公司、何正清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蔡德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品健,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竹市宝清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九龙镇双同村13组。法定代表人何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德桦诉被告绵竹市宝清果业有限公司、何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蔡德桦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绵竹市宝清果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型号为“25T/H”管式蒸发器设备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绵竹市宝清果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型号为“25T/H”管式蒸发器设备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