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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陆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095号罪犯陆林,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作出(2002)连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陆林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处附带民事赔偿17862元已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陆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只履行了部分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道骏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