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