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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行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桑茂山与沂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茂山,沂南县公安局,国树松,齐元花,国成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终字第2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桑茂山,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冠坤,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沂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成连,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生,该局政治指导员。委托代理人:徐艳峰,该局中队长。一审第三人:国树松,农民。一审第三人:齐元花。一审第三人:国成泰。上列一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徐兴运,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桑茂山诉沂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蒙阴县民法院(2014)蒙行初字第28号���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桑茂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桑茂山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桑茂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杨建义审判员  石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