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蒙与朱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蒙,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吴蒙,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6********),汉族,私营业主,户籍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后河巷**号宁波工程学院石化052班,现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起春路**号*****室。被执行人:朱建国。吴蒙与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甬象商初字第1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朱建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吴蒙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建国且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吴蒙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