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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伟原与被告方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原,方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6号原告黄伟原,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方永杰,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黄伟原与被告方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应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