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伟原与被告方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原,方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6号原告黄伟原,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方永杰,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黄伟原与被告方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应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