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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德国与冯水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国,冯水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1号原告陈德国,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冯水仙,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国与被告冯水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国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德国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