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德国与冯水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国,冯水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1号原告陈德国,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冯水仙,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国与被告冯水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国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德国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