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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瑞胜与程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瑞胜,男,汉族。被告:程竹,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胜与被告程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原告李瑞胜医疗费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在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责任认定被告程竹在本案所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现原告李瑞胜伤情严重,急需医疗费进行治疗,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原告李瑞胜医疗费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