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787号原告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新村西区347号。法定代表人郑开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全新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大明宫寓1栋10904室。法定代表人陈木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4650元,由原告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雁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人民陪审员 李利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