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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吴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向东,吴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09号原告:王向东,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吴中明,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东与被告吴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东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向东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东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