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婷婷诉被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婷婷,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江婷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廖瑞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滨湖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仁德,该局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远新,该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婷婷不服被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私下协调达成一致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婷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罗 健人民陪审员 谢全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