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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枣庄神工钛业有限公司与西安神工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76号原告枣庄神工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松江路。被告西安神工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凤城三路西段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神工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神工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