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城执字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某、杨某申请执行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字004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35岁,汉族。申请人杨某,男,2岁,系张霞之子。被执行人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院院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235940元部分法律义务,因申请人在省高院申诉已立案,省高院(2014)陕赔民申字第00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书中止执行。故该案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渭城执字第0047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