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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星星与被告王德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星星,王德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杨星星被告王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星星诉被告王德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星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星星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星星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