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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孔令民诉被告李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民,李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孔令民被告李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民与被告李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令民撤回对被告李小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