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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岳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