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丽与武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武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照红,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武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晓华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