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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丽与武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武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照红,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武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晓华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