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法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曾爱民与张六一健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爱民,张六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江法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曾爱民,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六一,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曾爱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六一给付赔偿款15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六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六一至今只履行给付义务1000元。2015年1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六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的存款500元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六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500元扣划至中江县财政局在中国银行中江支行的账户账号上(请注明法院执行款),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曾爱民的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昌毅(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