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民一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建雅与汪正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雅,汪正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1650号原告陈建雅。被告汪正峰。原告陈建雅与被告汪正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雅诉称:2008年起原、被告有业务往来,至2012年6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105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偿还42424元,尚欠62576元未还,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2576元。本院认为,原告陈建雅不能提供被告汪正峰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建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退回原告陈建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胜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丽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