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阚积华与楚汉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积华,楚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阚积华,男。被告:楚汉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阚积华与被告楚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积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楚汉清在莒县龙山镇西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债权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阚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楚汉清在莒县龙山镇西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债权6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处分该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