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00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0033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郭店镇107国道东侧。被执行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洲街道北幢村。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锡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中成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2)锡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小兵执行员 杨文海执行员 李锡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