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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8号原告江某,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系被告李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以离婚的理由不足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晋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