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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徽清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227-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清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清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霍山路96号1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299369-3。法定代表人娄尔清,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106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086-7。法定代表人戴树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59862元、违约金543180元、丢失材料款917411、诉讼费98101元、执行费27604元,合计2646158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598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646158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598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