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告侯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琳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1月0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77年11月20日李某某与侯某某在方正县会发镇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近些年,侯某某对李某某不信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二人已东西屋分居一年,夫妻感情破裂。故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侯某某离婚。被告侯某某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为证实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婚姻状况证明,拟证明:李某某与侯某某系夫妻关系。侯某某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侯某某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李某某举示的证据一客观、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可证明李某某与侯某某夫妻关系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1977年11月20日李某某与侯某某在方正县会发镇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生育婚生长女侯立娟、长子侯立涛,现均已成年。现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口角,故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侯某某离婚。本院认为,李某某与侯某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夫妻多年,生育一子一女,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李某某要求与侯某某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综上所述,李某某要求与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