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法保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法保执字第00016号原告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乙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原告甲公司提供其所有的鄂FBL3**、鄂FBL6**、鄂FBL7**、鄂FBL8**四辆大型商砼搅拌车作为担保,并同意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乙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二、查封原告甲公司所有的鄂FBL3**、鄂FBL6**、鄂FBL7**、鄂FBL8**四辆大型商砼搅拌车。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臧玉红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慧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