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商初字第1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山东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莱州市诚隆防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源电气有限公司,莱州市诚隆防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20-1号原告山东华源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莱州市诚隆防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诚隆防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16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莱州市诚隆防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XX年XX月XX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