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戎玉花与戎红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玉花,戎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戎玉花。被执行人戎红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戎红亮及妻子夏丽娟的银行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新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