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袁民与马胜军、王晓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民,马胜军,王晓影,刘玉建,贾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袁民。委托代理人刘凤玲。委托代理人刘薇。原审被告马胜军。原审被告王晓影(系马胜军之妻)。原审被告刘玉建。原审被告贾肇梅(系刘玉建之妻)。原审原告袁民与原审被告马胜军、王晓影、刘玉建、贾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建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程序错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邵明英审判员 王 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龙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