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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4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姚芳,徐水县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